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长安)决字[2025]第0472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临湘市登高*******。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21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临湘市欢漫酒店621房间中查到有两人在房间中,但在酒店前台并未对其进行入住登记,欢漫酒店未按照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询问笔录 2、证人笔录 3、营业执照 4、入住登记系统照片,5、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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