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503号

  被处罚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步仙*******,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步仙*******。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20时许,付XX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FXXXXX三轮摩托车沿岳阳县县城天鹅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天鹅路天鹅加油站前路段时,被正在此路段进行酒驾整治行动的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人员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呼气式酒精含量为35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付XX在2025年3月23日20时07分,被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其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
  以上事实有付XX的陈述与申辩,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查获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违法前科资料,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驾驶车辆信息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