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张)决字[2025]第0786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20时36分许,邓XX酒后驾驶湘GXXXX4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路火车站转盘前路段时,被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邓XX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即,民警黄XX和向XX将邓XX带至张家界市仁康中医院提取其血样两管(编号:0200150873和0200150515)封存并送检。经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对邓XX血样中的乙醇含量进行定性定量鉴定,鉴定意见是送检的邓XX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6.48mg/100ml,为醉酒驾驶。邓XX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当事人陈述、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笔录、酒精呼气式测试笔录、人车合一照片、酒精测试吹气照片、血样提取照片、血样抗凝管照片、饮酒驾驶前科等证据证实。
  2021年06月24日,邓**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并作出了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