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金)决字[2025]第0568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高桥*******,现住新宁县高桥镇金蚕*******。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晚上10时许,××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接到举报在××县××镇××大道与高速连接线交叉路口检查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湘×××××。执法大队赶到现场时,涉嫌非法营运的湘×××××银色江淮牌商务车正停靠在××大道路边,执法车辆湘×××××斜停在湘×××××车辆前方,执法车辆湘×××××停在湘×××××车辆后方。随后,湘×××××执法车辆中两名身着制服执法人员下车走向湘×××××车辆驾驶室侧前方,以敲打车窗的方式示意其下车接受检查,湘×××××车辆驾驶员唐××因为知道自己没有办理营运资格证,所开的车辆也不是营运车辆,担心被处罚。唐××立即倒车,车辆撞到停在后方的执法车辆湘×××××,后唐××驾驶车辆往左前方逃离了现场。湘×××××车辆前保险杠、右前大灯不同程度损坏,损坏价值约800元人民币,乘坐湘×××××车辆副驾驶位的执法人员李××左脚膝盖轻微擦伤,伤情显著轻微。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执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