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董公(治)决字[2025]第0083号

  被处罚人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赵家街道东胜路5*******,现住赵家街道东胜路5*******。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余××自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接受下线六合彩码单并报给庄家的形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自己抽取2点水钱,其中收取下线谷××码钱50620元,胡××码钱5353元、聂××码钱35098元、周××码钱55339元、喻××码钱1000元、汤××码钱52420元、共计199830元获利4000元。2025年5月29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向我局提出对被不起诉人余××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报告、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余**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余**在侦查阶段被我局刑事拘留16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依法进行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城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