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刑)决字[2025]第0627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谷洲镇谷洲*******,现住邵阳县谷洲镇谷洲*******。
现查明:2025年4月至今,违法行为人袁××在明知张贴“约炮”小卡片系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在株洲市荷塘区××大街、东部×××附近停放的车辆上张贴“约炮”小卡片,并通过“水印相机”、“动动计步器”、“小飞机网盘”、“纸飞机”等软件与其上级进行沟通、记录、上传工作过程。期间违法行为人袁××张贴了8000张左右的“约炮”小卡片,并非法获利5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交易流水,聊天记录,户籍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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