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永公(湘)不决字[2025]第0077号

  违法行为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马田*******,现住:郴州市永兴县马田*******。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12时许,在永兴县湘阴渡镇××村修缮高速公路附近,罗**因行车避让问题与王涛发生纠纷。罗湘飞自称拿了烟头对王涛的车辆进行抛掷,王涛认为罗**抛掷的系石头并导致自己的前挡风玻璃破损,之后王涛停车下来与罗湘飞发生推搡,无人员受伤。
  以上事实有罗**的询问笔录、王涛的询问笔录、证人罗××的询问笔录、证人王×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罗相飞故意损毁财物行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