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花)决字[2025]第1785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雀塘*******,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凉塘*******。
现查明:2025年3月11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高XX驾驶自己名下牌照为湘AS9991吸污车,将在长沙县XX镇XX香食品厂收取的生产废水、废油及废油渣、浮泥等污染物,违规排放至长沙县XX镇XX路社区XX中学围墙外空地,高XX于2025年7月17日主动来所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高xx本人的陈述与申辩、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移交案卷、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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