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东)决字[2025]第0635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潭溪*******,现住邵阳学院李子园附*******。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21时许,邵阳市双清区××电竞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周某某未按规定将××房的旅客信息登记上传湖南省邵阳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及辩解、监控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