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七)决字[2025]第136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七江*******,现住湖南省隆回县七江*******。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凌晨,刘**和刘其昆等7人在七江镇千古坳社区和双桂村搭界的村道上碰到陈毅为、彭鑫,双方见面后发生口角,事后刘**心怀不满,约陈毅为出来打架,陈毅为没做表示就把电话挂了。到2025年7月16日12时许,刘**微信联系陈毅为时发现被拉黑了,于是纠集刘其昆等7人到陈毅为家中。到了之后其他人在陈毅为屋外等候,刘**和刘其昆发现刘其昆家一楼大门未关,于是进入到二楼寻找陈毅为,陈毅为和彭鑫躲在卧室没有出去,于是刘**、刘其昆拿走了陈毅为家床头的半包槟榔和一把西瓜刀,还用拳头在陈毅为家大门和卧室房间门上砸了几拳,导致房门凹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提取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