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公(铁)决字[2025]第013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崀山*******,现住湖南省中方县县城*******。
现查明:2025年7月06日12时许,杨远和、陈**、林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中方县铁坡镇原垃圾处理站山上的联通基站机房盗窃两套3G BBU通讯设备,三人盗窃得手以后驾车行驶至中方县新建镇新建加油站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中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这两套3G BBU设备的市场回收价格为1200元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查获经过、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中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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