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不决字[2025]第0177号

  违法行为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学士*******。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18时许, 违法行为人郑X进在位于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XXXX违法行为人戴X的XX烟酒超市内, 利用该烟酒超市内摆放的投币式苹果机进行赌博,共计上分50元人民币,玩至21许,违法行为人郑X进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的陈述、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查获的苹果机、认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郑水进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其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