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南)决字[2025]第0705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南大膳镇同*******,现住沅江市南大膳镇同*******。
  现查明:2025年4月29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龙XX驾驶一台两轮轻便摩托车欲前往南大膳镇XX村X组张X家购买辣椒苗,见无人后便直接进入张X家中,发现张X家厨房冰箱上有一部OPPO手机,临时起意将冰箱上方的OPPO手机盗窃,随后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经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值763元,现龙XX已退赔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称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物价鉴定等证据证实。
  涉案物品价值763元,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盗窃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属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因退赔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五日。因因涉嫌盗窃于2025年5月23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已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