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淮)决字[2025]第1833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花石*******,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花石*******。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19时许,邓××从湘潭县老家乘坐滴滴顺风车到浏阳市,23时许,邓××骑共享单车窜至浏阳市淮川街道××路××号附近,盗窃停在路边白色大众朗逸(车牌:赣A×××××)车内财物香烟若干包。
以上事实有邓××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李××的陈述;视频追踪报告;邓××在浏阳市内骑行记录;指认照片;邓××手机提供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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