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合)决字[2025]第0296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石滩乡石龙村5组,现住合江街道造纸厂附*******。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谢XX于2025年4月30日早上7时许在衡阳市石鼓区合江街道XX厂附近因其老婆许XX与王XX发生纠纷后左手受伤一事寻找王XX,在见到王XX后因情绪激动而将王XX推至墙边并掐住王XX的脖子。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谢XX陈述、受害人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