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汾)决字[2025]第0712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汾市*******,现住宜章县梅田镇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13时许,李×云伙同唐×勇驾驶五菱牌面包车从宜章县×镇来到临武县汾市镇×养殖场。李×云与唐×勇先是在×养殖场厂房内翻找物品,随后两人在厂区厂房内盗窃10个联塑牌塑料水管开关、3个弹性软密封闸阀、1个太阳能监控探头,总价值400-500元。李×云与唐×勇在盗窃过程中被×养殖场巡逻人员发现,仍然驾车将盗窃所得物品带走。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李×云、唐×勇的供述与辩解、陈×强等人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唐**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