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石公(石)不决字[2025]第0031号
违法行为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永兴*******,现住:石门县永兴街道新*******。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晚10时许,违法行为人龚X因家中需要购买三轮车拉货,并在其叔叔龚X口中得知石门县永兴街道火车站停车场里有一辆停在停车场车位里停放许久的三轮车,龚X准备将其偷走,因该三轮摩托车停放时间较长,无法启动,后龚X邀请牌友付X、张X及其叔叔龚X四人将停在火车站停车场的三轮车用手推至停车场对面XX广场临街边的停车位中。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的供述等等证据证实。
因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停车场内的时间已久,轮胎破损,车辆无法正常使用,龚波认为是遗弃物,没有主观上的非法占有。龚波不是独自一人,且是打牌后临时起意邀请另外三人一起推走停在停车场内三轮车,案发后龚波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特别轻微,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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