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洋)决字[2025]第0670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洋市*******,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洋市*******。
  现查明:2025年2月,违法行为人邓X在抖音平台上认识了境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上线(自称“大哥”)。2025年6月份,“大哥”以出资报销邓X来泰国的机票及旅馆费用引诱邓X去泰国从事违法犯罪行为,邓X因手头拮据在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听从对方安排办理相关出国手续。2025年7月15日,违法行为人邓X在广州市白云区因出境事由与旅游签证不符被边检工作人员拦截。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X的询问笔录,广州市白云区边检部门移送信息。等证据证实。
  从轻处罚依据: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