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秦)决字[2025]第0660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秦桥*******,现住武冈市新春商业街*******。
现查明:2025年6月期间,马**明知他人从事诈骗活动,还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57500011689636)出借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涉案金额3600元(已退还受害人胡雄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马×链的陈述与辩解、中国反诈中心打印的银行卡交易流水、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马**罚款捌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捌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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