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龙)决字[2025]第064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龙潭*******,现住湖南省桃源县龙潭*******。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16时至2025年7月17日10时许,刘xx使用号码牌为粤BGV2798的轿车在龙潭镇xx村x组一处道路将佘牛线高压运输线路的施工车辆进行拦截阻工,导致佘牛线高压运输线路施工无法进行。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