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东)决字[2025]第0634号

  被处罚人姚**,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邵阳市大祥区九十*******。
  现查明:2025年06月28日22时许,邹某某、欧阳某某未经邵阳市双清区××广场××店老板姚某某允许就将货物轻质砖卸到××店橱窗前,违法嫌疑人姚某某感到十分气愤便动手打了欧阳某某一个耳光,欧阳某某驾驶叉车倒车后姚某某便用手去打了邹某某。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