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河)决字[2025]第0339号

  被处罚人瞿**,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塔卧*******,现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
  现查明:2025年5月19日下午17时许,因永顺县灵溪镇未来城6栋5楼玻璃自爆掉落下来的碎玻璃渣子导致受害人鲁源的“欢来食味工堂”蔬菜店1个多小时未营业,后装修玻璃负责人瞿**将碎玻璃渣子清理完毕,鲁源认为其未营业损失需要瞿**赔偿,随即双方发生口角争执,瞿**一气之下给鲁源扇了4耳光。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现场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瞿**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