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洪)决字[2025]第0438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洪家*******,现住湖南省桑植县洪家*******。
现查明:桑植县洪家关乡洪家关村大沙坡组谷XX与皮XX家因土地权属产生争议,2025年07月01日11时左右,洪家关乡洪家关村干部到现场处理谷XX与皮XX家纠纷未果,随后皮XX妻子陈XX就去损毁谷XX种植在该争议土地上的红薯苗,谷XX就去扔石块砸到陈XX腰部,之后陈XX就拉谷XX手臂导致谷XX倒地头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案件照片、病例资料、到案经过、书证、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十三、3、(2)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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