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现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
现查明:2020年08月许违法行为人邹XX联系上线钟XX(音译),经双方商量后确定:钟XX给邹XX手上下注的六合彩马民1: 42赔率,并返还10%水钱给邹XX。2020年8月许开始,违法行为人邹XX与刘XX通过商议,由刘XX微信接受马民下注金额,刘XX收取马民赌资后由邹XX向上线钟XX转账结算马民赌资及奖金, 刘XX与邹XX平分10%的水钱,由于邹XX告知刘XX:上线钟XX给马民的赔率是1:41, 钟XX支付的马民金额多余的部分由邹XX个人拿取,未与刘XX分成。 2020年8月至2023年3月, 期间邹XX通过与刘XX开设赌场接收上报马民赌资至少十万元,违法行为人邹XX通过分取水钱、收取马民额外奖金非法获利一万三千余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能证实案件的来源,2.违法行为人邹XX的供述能证实其开设赌场、参与赌博活动的违法事实,3.证人刘XX等人的陈述能证实违法行为人邹XX开设赌场的违法事实,4.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能证实邹XX开设赌场的违法事实,5.户籍信息能证实邹XX的真实身份,6.到案经过能证实邹XX的到案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有较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因违法行为人邹**于2024年3月21日至4月4日期间(共计14日)已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