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江)决字[2025]第098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江南镇红泥*******,现住安化县江南镇红泥*******。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10时许,刘×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台女式两轮摩托车在S308省道上面行驶,行驶至江南镇××街和民×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无驾驶证证明及刘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