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大)决字[2025]第0538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大盛*******,现住湖南省东安县大盛*******。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18时许,我所接永州站铁路派出所移交线索称大盛镇XX社区邵永高铁段有人盗窃工地钢筋:接到线索后,我所组织警力迅速赶往现场,并在XX社区居民张某某家中搜出工地失窃钢筋,其中小钢筋70根,大钢筋11根,经过磅称重,共计重790KG,经询问,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盗窃工地钢筋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盗窃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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