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会)决字[2025]第0542号

  被处罚人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现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秦××将自己的一张在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办理的益阳××银行银行卡邮寄出借给他人贷款刷流水,其银行卡被转入涉诈资金一万元,银行卡内被取现五千元,另五千元被冻结。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提取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秦**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