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神)决字[2025]第0703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神鼎*******,现住湖南省汨罗市神鼎*******。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19时至20时许,违法行为人朱XX通过网络搜索添加上线QQ好友,经上线指引下载一个名为“丝瓜”的聊天软件APP,通过该APP与上线(昵称为旺商)沟通如何赚钱,明知上线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接受上线“旺商”的提议,以冒充顺丰物流客服拨打上线“旺商”提供的电话号码的方式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并按成功拨通一个电话计报酬20元的方式营利。违法行为人朱XX使用其本人注册的电信号码177425XXX01共计拨打17个电话号码,成功拨通13个电话号码,未结算到报酬被上线拉黑。经国家反电诈平台查询,违法行为人朱XX使用17742XXXX01手机号暂未关联到电信诈骗案件。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朱XX的陈述与申辩;2.涉诈黑灰产线索核查表;3.17742XXX101通话记录;4.到案经过;5.反诈中心查询记录;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