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育)决字[2025]第0959号
被处罚人TR***,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现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越南籍人员TR××× T×× K×× DU××(赵××)持护照签证从越南通过广州市白云入境中国到湘乡市育塅乡南水村其老公杨×家,经查越南籍人员TR××× T×× K×× DU×××(赵金缘)居留许可签证有效期至2025年7月5日,TR××× T×× K×× DU×××(赵××)超过签证日期在湘乡市育塅乡非法居留12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签证书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TR***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582058025401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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