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石)决字[2025]第0581号

  被处罚人钟**,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石江*******,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石江*******。
  现查明:2025年1月违法行为人钟××在手机上认识一办理信用卡提额的中介,后双方相约于2025年1月2日在“四个朋友”自助棋牌室见面。见面后,违法行为人钟××在明知银行卡不得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前提下,将其名下的浦发银行银行卡(账号:621×××9)提供给对方用于收款。期间钟××该银行账户收到转账259000元,系熊××遭受电信诈骗后被骗资金。钟××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借银行账户的行政违法。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钟××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报案材料,转账流水,现场监控,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钟**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其非法出借银行账户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