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安)决字[2025]第0307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现住湖南省临澧县安福*******。
  现查明:2025年2月11日下午3时许,临澧县XX宾馆法人李X在接待王X和未成年人吴某某住宿时,没有按规定登记王X和吴某某的身份信息,也未按规定对未成年人吴某某相关情况进行询问,王X在该宾馆住宿期间对吴某某实施性侵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的陈述材料,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公安旅馆业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现场指认照片,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情况说明,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