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金)决字[2025]第0625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违法行为人胡某奇在荷塘区XX广场闲逛时,在2栋1单元门口发现一辆未上锁的自行车,观察10分钟左右见周围无人边起意将其盗窃以供自己使用,便将自行车直接骑走到新庙路公交站并在附近买了一把卷锁,后又将车骑到荷塘区XX饭店旁,并用自己新买的锁将单车锁住停放,想先将车藏匿在此处待第二天早上再将车骑走,后乘坐公交车离开。
  以上事实有以上有110处警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案照片、对案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