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洪公(新)决字[2025]第0121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新街*******,现住湖南省洪江区东方*******。
现查明:2025年04月中旬的某天凌晨1时许,李*在洪江区鸡棚子餐馆附近河边的一处亭子,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李*对其的吸毒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2、指认笔录;3、辨认笔录;4、书证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洪江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