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金)决字[2025]第062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虎踞*******,现住湖南省茶陵县虎踞*******。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凌晨4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x因经济拮据,遂起意盗窃电瓶以售卖获利,其通过使用十字钥匙拧开电动车螺丝的方式,在荷塘区xx巷xx小区楼下将停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座盖打开,并将座盖下方的电瓶盗走,后售卖至荷塘区环线附近流动摊贩,获利60元现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对案图片、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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