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下)决字[2025]第1639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违法人杨×因没钱用,想着盗窃电动车卖废品换钱。2025年7月16日早上6时许,违法人杨×从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的家中骑电动车至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然后步行至××××小区,在小区内1栋1单元楼梯口处盗窃了一台电动车。另查明,违法人杨×2025年6月25日因盗窃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人供述、监控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笔录及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人杨*2025年6月25日因盗窃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