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花)决字[2025]第178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沙*******,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沙*******。
现查明:2025年5月份接行政执法局移送案件,经查证:2024年3月份至8月份,违法行为人李XX明知其办理的《医师职业证书》和《职业助理医师执业证》属于非法办理,仍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在长沙县黄花镇龙塘社区小塘安置区杨XX诊所内坐诊行医。2025年7月17日,李XX主动到长沙县公安局黄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李XX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执法局移送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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