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进)决字[2025]第0699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进宝*******,现住湖南省祁阳市进宝*******。
现查明:2025年2月初至5月底期间,违法行为人王*在明知提供银行卡账号、微信账号在淘宝、抖音等平台上刷单是违法的,也无法保证自己名下银行卡收取的资金是合法的,仍然提供自己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299000394519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75650004826712)给相关商家进行刷单,其中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侦办的曹X玉被诈骗案,2025年2月17日,受害人曹X玉往王*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2990003945194)转账500元。违法行为人王*通过使用银行卡账户、微信账号、淘宝账号、抖音账号以刷单的形式非法获利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子提取笔录、微信交易明细、刷单交易截图、接受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