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交)决字[2025]第1784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河伯乡杨田*******,现住邵阳县河伯乡杨田*******。
现查明:2025年07月14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肖××饮酒后(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37毫克/100毫升)驾驶货运性质机动车(牌照:湘AAE××22)行驶至长沙县榔梨街道东六路机场高速桥下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肖××实施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肖××本人的申述和申辩、强制凭证、执法记录仪视频、酒精检测吹气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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