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火)决字[2025]第1195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郪江*******,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05时许,违法行为人许××在长沙市芙蓉区×××村×××栋×××××门店门前,戴口罩隐藏身形,趁无人注意时,将受害人王××放在桌子上的一台白色OPPO手机盗走,得手后将该手机据为己有。后被公安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天网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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