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东)决字[2025]第0543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阳和*******,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阳和*******。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20时许,宋X在慈利县零阳镇XXXX小区X栋X单元XXXX号自家客厅的沙发上吸食依托咪酯一次;同日22时许,宋X在自家卧室床上吸食依托咪酯一次。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宋X询问笔录;2.毛发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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