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5]第0704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建设路43*******,现住沅江市建设路43*******。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奇曾于2022年4月25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沅江市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7月15日09时许,周×奇又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湘HDP978的正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至沅江市石饥湖路与科技路交叉路口附近路段(城关职高学校)时被我局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75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第一次饮酒驾驶处罚决定书、再次饮酒驾驶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再次饮酒驾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再次饮酒驾驶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因违法行为人周**年龄已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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