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马)决字[2025]第1027号

  被处罚人NG***,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桃江县马迹*******。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NG×××,CHANDA系柬埔寨籍外国人,中文名为:“金×”其于2020年1月份因与男朋友团聚办理签证从柬埔寨入中国境内,该签证护照号为N0×××15,签证于2021年1月20日到期,签证到期后,NG×××,CHANDA一直未及时依法办理延期手续,非法居留至中国境内至今。于2025年7月17日,NG×××,CHANDA主动来公安机关接受处理(NG×××,CHANDA已怀孕七个月)。
  以上事实有1、接受案件登记表证实了案发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实了事实经过;3、 护照证实签证情况;4、 NG×××,CHANDA的陈述证实了非法居留的违法事实, 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5、到案经过证实到案过程。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NG***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