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暮)决字[2025]第0864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双安镇桐安村八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凌晨1时许,唐××虎在长沙市天心区西湖安置小区B区××房间盗窃放置在铁床上铺的一台步步高牌白色平板电脑以及一个灰色的平板电脑包。经鉴定,被盗的一台步步高牌白色平板电脑价值1665元。
以上事实有唐××虎的陈述、李××的陈述、指认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价格鉴定、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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