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跳)决字[2025]第182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白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白溪*******。
现查明:1、2025年6月17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张××在长沙市雨花区××东北角,盗窃被侵害人黄×停在该处的一台灰色立马牌电动车。2、2025年6月21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张××在长沙市雨花区农博路会展中心北门××球馆门口台阶下面路边,盗窃被侵害人熊××停在此处的一台自行车。3、2025年6月20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张××在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区150栋102房门口,盗窃被侵害人张×停在此处的一台乖乖兔牌红色两轮电动车。
以上事实有1、到案经过;2、张××询问;3、被害人询问;4、现场指认及指认照片5、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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