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湘)决字[2025]第1783号

  被处罚人樊**,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现住长沙县湘龙街道石*******。
  现查明:2025年5月18日10时许,张XX在长沙县湘龙街道城西安置小区菜市场樊XX经营的水产店购买水产,因商品是否“少称”双方发生争执,后樊XX用左手掐了张XX衣领脖子处一下,右手推了张XX一下,致张XX受伤,后樊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樊XX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病例资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樊**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