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东)决字[2025]第0633号

  被处罚人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高崇*******,现住高崇山镇鸟山村2*******。
  现查明:2024年1月初至2024年3月25日,黄某某在邵阳市双清区×××大楼2单元1301号房和北塔区××社区某栋民房的七楼开设“百家乐”电游赌场。岳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三人在“百家乐”电游赌场从事看场、发牌、兑换筹码等工作,每人每天领取固定工资300元。其中岳某某非法获利约9000元,李某某非法获利约12000元,刘某某非法获利约9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岳**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因2024年3月27日,违法人岳**被我局刑事拘留,2024年4月30日,我局将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岳**共计被我局刑事拘留34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可抵行政拘留34天,故现对岳**处罚的15天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