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南坪)决字[2025]第077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琴台办事处顺城路*******,现住琴台办事处顺城路*******。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18时许,违法嫌疑人王XX通过境外“飞机”聊天软件与洗钱团伙取得联系,在其上线的指导下进行洗钱操作。王XX自己花费230元购买了两箱白酒,按照上线的要求在万达湖公馆XX区附近的“XXXX”与货拉拉司机进行名义上的白酒交易,通过以230元价格购买的两箱白酒换得10000元现金用于洗钱,在与司机交易的过程之中被民警抓获,违法嫌疑人王XX未收到其上线所承诺的洗钱数额7%的报酬,本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