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城)决字[2025]第1826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韶山中路750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汇金*******。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陈××在长沙市雨花区×××售楼部进行维权,在维权过程中陈××欲从该售楼部冲进工地被他人阻拦,此过程中,陈××在不知警察身份的情况下咬伤了民警张××、贺××和街道工作人员王×。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2、受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视频;5、病历资料;6、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积极赔偿被侵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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