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13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台牌照为湘XXXX学小型轿车,行驶至XX市XX区XX大道XX山庄路段,遇执勤民警检查。经检测,蒋某某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33毫克/100毫升。经核实,驾驶人蒋某某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为教练车,蒋**实施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电话查询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