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流)决字[2025]第1021号

  被处罚人喻**,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流沙*******,现住宁乡市流沙河镇荷*******。
  现查明:喻**在宁乡市xx河镇xx社区八组自建房三楼经营xx家庭旅馆,2025年5月13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停产停业三个月,为规避该处罚,其于2025年5月17日,在该自建房未经许可经营旅馆业的四楼,接受旅客万xx以日租的方式入住8401房,向万xx收取80元房费,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万新其的陈述,微信转账记录,视听资料,喻**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喻**行政拘留五日,没收违法所得(80元)。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7日